山东省金融办出台意见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
时间:2015-11-02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一种创新型融资工具。为规范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适度监管股权融资参与主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省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我省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我省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的22条意见。

       《意见》规划了五年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私募股权融资项目领投能力的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畅通投融资渠道;孵化一批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意见》对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融资者及投资者等参与主体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了平台设立条件与业务规范,规定了融资者的行为与责任要求。

       《意见》提出在我省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及国家级高新区,着重围绕互联网、信息通信、文化创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等企业或项目设立试点平台;支持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市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在股权投融资服务方面具备较大优势,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试点平台,依法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鼓励探索建立专业化、特色化股权融资运营模式,引导其立足本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围绕特定行业,深耕细作,打造富有行业特色的专业化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同时,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